南通嘉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6813号 申请执行人: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1188号内10号楼。 被执行人: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258号3幢B23030室。 原告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212,477.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12,477.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了。本院通过银行、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其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