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73793175W,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仁。
被执行人:江苏联盛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974313177,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邹茂春。
申请执行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联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07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了解案情,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4月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2021年4月9日、2021年7月6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
4、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1年7月2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负责人。
6、2021年7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告知上述执行过程及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严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李怀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