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3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73793175W,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村莒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仁。
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4550716X,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99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毛锦明。
申请执行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之前未履行向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并给付工程款发票的义务。而依据(2021)苏0706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一、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并给付224758.85元工程款的发票;二、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判决第一项后十日内给付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4758.85元。因此,虽然该案申请执行的以上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因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以上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故以上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刘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秀峰
书 记 员 程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