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1099号
原告: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73793175W。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村莒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杰、徐大志,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