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18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73793175W,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村莒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4550716X,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99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2年4月20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7月27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多件。
2022年7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州区西盐河路仕方国际11号楼(公寓)房号为11-511、11-611、11-711、11-811、11-1311共五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止。经查,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2022年7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进行现场查找,经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2年7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234908.1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朕
书 记 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