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91财保7号
申请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73793175W,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土城村莒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上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91MA20DTBBOP,住所地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4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上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云港开发区黄海大道南、朱山路东侧(苏[XXXX]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保全标的9320000元,保全期限三年。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承诺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无条件不可撤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民事纠纷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上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开发区黄海大道南、朱山路东侧(苏【XXXX】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保全标的932万元,申请保全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实施变卖、隐匿、租赁、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重新提供保全担保;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造成脱保等情形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