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1512号
原告:章腊生,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男,1981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江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送达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腊生诉被告***、江苏承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腊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0元,均由原告章腊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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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九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严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