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承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承天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轩凯农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农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农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章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农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享有对江苏××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95万余元(已有三个诉讼案件在先诉讼保全,本案诉讼时轮候查封),因疫情原因致使工程款税票未能开具,江苏××有限公司对支付工程款有异议;
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在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常春
审判员  黄建中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