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承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承天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轩凯农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阜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923民初4611号
原告江苏承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天公司)与被告北京轩凯农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凯公司)、江苏阜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承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阜农公司的起诉,本庭当庭予以准许。原告承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轩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承天公司与轩凯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天公司按约将案涉工程及增项部分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除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1150000元外,增项部分金额为54500元,合计1204500元,轩凯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6日、2017年1月11日、2017年2月23日向承天公司支付工程款345000元、230000元、345000元,合计92万元,尚欠承天公司工程款284500元,轩凯公司亦书面答辩认可尚欠承天公司工程款284500元,故承天公司要求轩凯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了如拖欠应付款项,则按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给乙方利息,该利息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才环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工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承天公司与轩凯公司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剩余工程款在2017年1月16日轩凯公司留5%保证金外结清,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204500元,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即60225元,扣除60225元的质保金外,应付工程款为224275元,利息起算点为2017年1月17日;剩余60225元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后十日内付清,案涉阜宁县七彩农业园于2017年5月1日开业投入使用,承天公司主张以投入使用后一年后十日即2018年5月11日计算剩余质保金付清的逾期利息,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30日,轩凯公司(建设单位)作为甲方与承天公司(施工单位)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轩凯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金沙湖七彩农业公园内的阜宁七彩农业公园工程中的钢结构平台工程分包给承天公司施工;承包范围:施工单位为本工程的承包商,承包协议书以及通用条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的施工;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合同工期为20工作日;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本工程总价:金额壹佰壹拾伍万整(不含土建,水电安装、防火涂料等消防工程及内外装修,屋面墙面等工程量,具体项目以施工单位钢结构工程预算内容为准)¥1150000.00元…违约责任:1.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2.若不经建设单位同意转包第三方或者存在欺诈情形则建设单位享有撤销权,并且乙方承担违约金计本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伍。3.建设单位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给乙方利息,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项第12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30%,计34.5万元给施工单位作为钢结构工程备料款及施工款;钢结构材料朝霞施工后三日内,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20%,计23万元给施工单位作为现场施工费;钢结构施工完毕经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30%,计34.5万元给施工单位,不迟于2016年12月31日;剩余工程款在2017年1月16日建设单位除留5%质保金外结清;余款5%留作质保金,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后十日内付清。合同对违约等其他条款亦作了约定。 2016年12月6日,轩凯公司向承天公司支付工程款345000元;2017年1月11日,轩凯公司向承天公司支付工程款230000元;2017年2月23日,轩凯公司向承天公司支付工程款345000元。 2017年1月9日,承天公司就技术问题向轩凯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同年6月8日,承天公司向轩凯公司发出结算单,确认:1.施工合同价格为1150000元;2.采购钢构件增补费用共计25000元;3.因现场预埋螺栓间距尺寸与图纸不符,现场焊接24支柱脚板,增补费用12000元;4.楼梯后期增补材料及费用计5500元;5.后期增补修整钢板材料及费用共计12000元,以上1-5合计1204500元,轩凯公司已付工程款920000元,剩余工程款284500元。2018年2月5日,轩凯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证明,载明:轩凯公司委托阜农公司代本公司向承天重钢支付阜宁水晶花宫内部二层工程款剩余部分284500元(贰拾捌万肆仟伍佰元整)。 另查明,案涉阜宁县七彩农业园的开业时间为2017年5月1日。 在本案诉讼中,应承天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轩凯公司在阜农公司的应付工程款386099元。
一、被告北京轩凯农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4500元及利息(以本金2242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6022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苏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8元、保全费2451元,计8019元,由被告北京轩凯农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常春 人民陪审员  邵成专 人民陪审员  毛育民
法官 助理  朱 慧 书 记 员  蓝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