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1306号
原告: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38179585,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解放南路15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64376,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7元,依法减半收取363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70元,合计6203.5元,由原告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