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阜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苏州路**(县人民医院南院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必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解放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美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进,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宁县阜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宁县阜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 治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施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