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财保14号
申请人: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解放南路15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76号盐港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2023年3月16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