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23号
原告:谈乃彬,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男,1968年3月26日,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光荣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京,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盐城江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成佳巷二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谈乃彬与被告***、盐城市东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圣公司)、***、盐城江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洋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都龙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东圣公司不服,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苏09民终2857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原告谈乃彬诉称,盐城新华书店图书发行综合楼工程系被告东圣公司中标,被告***是实际施工人。2013年3月1日,被告***购买谈乃彬的钢材,截止同年的11月30日,共计购买钢材418.329吨,总价款为1674711元,承诺按月息1.5%计算;另尚有钢筋制作工资797486元未支付,现要求被告***偿还钢材款1674711元及钢筋制作工资797486元,被告东圣公司、***、江洋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本案被告陈世杰系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系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近亲属,由该院及所辖法院审理本案,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公信力,本案一审不宜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高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