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7577号
申请人宿迁市翔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3818336E,住所地沭阳县国际汽摩D2幢南9号。
法定代表人**国。
被申请人*文波,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迁市翔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文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文波在本院(2020)苏1322执507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执行款在6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文波在本院(2020)苏1322执507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执行款在60000元范围内予以扣押。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
二、扣押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