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3360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首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火车站鑫品物流园区C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12496285。
法定代表人:汤陈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静,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竣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沟南工业集中区春秋路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381918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阴市首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与被告江苏竣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首发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首发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发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76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0元、保全费3270元,由首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