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7736号
原告:江苏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峰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天浦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江苏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峰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8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