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申请人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人丈夫。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环城路5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821495001XP。
被执行人:田应江,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应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黔0328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田应江应支付***、***案款450000.00元及违约金(以法律文书为准),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应江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进行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应江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房屋一套,其他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黔0303执1305号案件正在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房屋拍卖款。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应江已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江
审判员 肖 毅
审判员 丁希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