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致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915203285941743650,住湄潭县湄江镇塔坪新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52032821495001XR,住湄潭县湄江镇环城路。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7月10日出生,522128196607106438,汉族,住湄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生效的(2019)黔0328民初832号判决,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原告贵州致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8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28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星禄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