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8月17日出生,510230197408174831,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52032821495001XR,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环城路;
被执行人:湄潭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520328MA6DLPHQ3W,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育新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7日生效的(2020)黔0328民初2450号判决,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34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4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星禄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