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8月14日出生,522128198008142014,汉族,住湄潭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9月28日出生,522128198209285011,汉族,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滕德中,男性,1958年8月15日出生,512925195808155592,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11月27日出生,522128197211270017,汉族,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52032821495001XR,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环城路5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5日生效的(2020)黔0328民初1674号判决,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滕德中支付所欠原告***、**的到期货款3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星禄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