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诚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富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5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诚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富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江苏诚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富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建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蒋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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