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36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158号5111室(CNH)。
法定代表人:陈树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2号130室。
法定代表人:曹栋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平,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期间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同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2年5月23日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2022年5月25日被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