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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36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158号5111室(CNH)。
法定代表人:陈树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2号130室。
法定代表人:曹栋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平,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期间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同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2年5月23日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2022年5月25日被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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