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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近湖镇城中月娥钢模出租经营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1956号
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城中月娥钢模出租经营部,住所地在建湖县近湖街道胜利村。
经营者:朱月娥,女,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眺和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响水县张集中心社区佑东村204国道老村部303-5-5。
法定代表人:孙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诚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158号51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树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宝林,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城中月娥钢模出租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眺和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诚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王宝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城中月娥钢模出租经营部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城中月娥钢模出租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城中月娥钢模出租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建湖县近湖镇城中月娥钢模出租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道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嵇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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