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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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03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158号5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南大街128号39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湖州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法院支付的执行款315920元,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