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湖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南大街128号39幢。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158号5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晟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2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公司上诉称,其作为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亦是本案的主要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涉及较多债务纠纷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为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包括本案在内的相关案件宜由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诚晟公司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有据,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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