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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47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上海津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00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2号1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158号5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上海津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张 慧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