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476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上海津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00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2号1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158号5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上海津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慧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