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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1执1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168号华兴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383246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人才公寓综合楼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G5C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8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0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900元、执行费12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19处、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地下车位30个。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4228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截至2023年7月2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宁紫金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81执18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