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8394号
原告: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
法定代表人:吴傲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香,盘龙区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万多稳。
原告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20.5元,由原告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