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财保120号
申请人: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
法定代表人:吴傲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红庆,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尧。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东街4号7幢1至3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
申请人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价值225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225万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价值225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225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