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财保2号
申请人: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八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八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5.3万元银行账户现金或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八水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285元,由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被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乙 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