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9179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克拉玛***水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179号 原告: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383941XB,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克拉玛***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072233233F,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高公司)与被告克拉玛***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瑞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艺高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浩瑞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艺高公司申请撤回对浩瑞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克拉玛***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782元,减半收取45391元,由江苏艺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