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敬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7809泰州敬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7809号
原告:泰州敬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73845238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328国道南侧、南官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7038518K,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
法定代表人:卜桦。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敬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敬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敬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敬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81元,减半收取29090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州敬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瑾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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