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东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东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167号
申请人:宜兴东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肖肖,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澜,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创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XXX号XXX幢XXX室。
申请人宜兴东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创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918.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8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东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创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918.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 凌
法官助理  刘玉洁
书 记 员  沈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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