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9117号
原告: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南通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荣达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2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