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3941号之一
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沿山河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金阊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美,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394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6124.4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