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075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徐高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良,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苏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纯,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之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以其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季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