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3941号
申请保全人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96124.4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江苏锦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6124.4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瑾
书记员 王思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