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556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徐高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美,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苏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542元,减半收取97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71元,由原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138元,由反诉原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花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可鹏
书 记 员 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