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55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苏振明。
被申请人: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徐高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美,该公司职员。
原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508民初556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冻结的银行存款金额已超过保全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超额部分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中超过1638000元部分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花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