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馥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370***与江苏馥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37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馥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鸿泰家园沿街2#综合楼-508。
法定代表人:陈静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馥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小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