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馥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百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市百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百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1)苏07民终4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馥久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再审,改判支持馥久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百泰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主要为:一、原审判决驳回馥久公司对涉案装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百泰公司将涉案影院改造工程、扶梯结构改造工程、幕墙改造工程发包给馥久公司施工,该工程己竣工并交付给了百泰公司。而本案一审判决却以“影院改造工程、扶梯结构改造工程、幕墙改造工程均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属于无法独立存在的附属工程,故对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由驳回馥久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进行更正。二审期间,馥久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说明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馥久公司可以对装修部分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二审法院予以采纳。没想到,二审法院却又找出一个无厘头的理由,以“馥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百泰公司是涉案建筑的所有权人,也不能证明其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为由,再次驳回馥久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工程由百泰公司发包给馥久公司,馥久公司还对百泰公司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而且馥久公司还提供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如果这些材料都不能证明涉案工程是对百泰公司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还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更何况,二审法院如果认为涉案工程与百泰公司的房屋可能不是同一建筑,也应在庭审中进行调查,通过简单的询问就可查清。二、馥久公司提供的开工前和竣工后施工现场照片及实际施工图完全能够证明幕墙工程漏算、少算工程量及工程款917056.5元。本案对涉案工程价款的认定不是仅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根据,而是依据评估报告根据实际情形进行了调整。如果按此认定,馥久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开工前和竣工后施工现场照片及实际施工图完全能够证明幕墙工程漏算、少算工程量及工程款917056.5元。对此,原审判决却视而不见,对馥久公司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对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明显错误,应予纠正。三、原审程序违法,对关键证据不进行质证、认证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本案二审期间,馥久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涉案工程所在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及所在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百泰公司,且百泰公司也从未否定过涉案工程及所在房屋不是其所有。故原审法院未对馥久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就以馥久公司未提供证据为由驳回馥久公司的上诉是严重错误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 本案审查过程中,馥久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统计表打印件,意在证明少审计工程量。证据二、27**片及说明,意在证明审计中少审计的工程量。证据三、竣工图纸6张,意在证明完成工程后外观现状和少审计的工程量。证据四、一间房产证及房产证清单2张,意在证明涉案装修的楼系百泰公司所有。证据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376-377页、第379-388页,证明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就装修增值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其中,证据一、二、三在一审中已提交,馥久公司重新进行整理更加直观,证据四在一、二审中没有提交,馥久公司到房产部门进行了核实这个建筑物确实是百泰公司所有,申请法院调取。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馥久公司提出的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馥久公司主张其对涉案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查,馥久公司在二审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百泰公司系该幢建筑的所有权人,故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案审查中,馥久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百泰公司涉案国际花园12号楼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至连云港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调取了百泰公司的不动产信息,但该证据仍不足以证明馥久公司承包的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物完全系百泰公司所有。故馥久公司提出的第一项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经查,在二审听证笔录中,馥久公司并未提交涉案工程所在的房屋所有权证,故馥久公司提出其在二审期间提出该关键证据而未予质证、认证,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馥久公司提出的第二项申请再审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馥久公司的申请依法启动鉴定程序,相关鉴定材料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均经双方质证,经审查亦不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以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依法能够作为认定涉案工程款的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鉴定报告中的工程单价,综合认定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另,馥久公司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其实际施工的情况,因此其主张一审判决漏算、少算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审查中,馥久公司提交了其在一审中已提交的证据,虽经过了重新整理,但仍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馥久公司提出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馥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胜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