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徽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91民初2195号
原告:山东徽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毕丽,总经理。
被告: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徽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徽商)与被告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润)、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润淮阴分公
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徽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重新制作更换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4年6月5日和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项目采购合同》和《济南高新区项目制作安装合同》下的候车厅、阅报栏。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8月30日起,以909556元为基数计算至被告履行更换义务止)。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4年6月5日和2014年11月1日签订了《项目采购合同》和《济南高新区项目制作安装合同》,合同对制作安装的候车厅、阅报栏的规格型号和施工工艺,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直至2016年3月被告制作安装的候车厅因质量问题发生倒塌,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始终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原告只好自行维修,在维修中,原告发现被告制作安装的候车厅等所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原告自此要求被告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候车厅、阅报栏等进行重新制作更换,并赔偿原告损失并承担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更换和赔偿义务,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因被告江苏海润淮阴分公司系被告江苏海润建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徽商因江苏海润淮阴分公司偷工减料、规格不达标等情形所造成的江苏海润淮阴分公司承揽的候车厅、阅报栏的质量问题,从而要求江苏海润、江苏海润淮阴分公司重新制作更换双方分别于2014年6月5日和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项目采购合同》和《济南高新区项目制作安装合同》下的候车厅、阅报栏及要求江苏海润、江苏海润淮阴分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在本院审结的(2017)鲁0191民初775号江苏海润淮阴分公司与山东徽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山东徽商以上述理由进行抗辩,而作出“山东徽商公司主张江苏海润公司偷工减料、规格不达标等情形,因目前仍在质保期内,质保金未到支付时间,且双方约定,运行期内江苏海润公司负责维修或更换,如若山东徽商公司所述属实,可要求江苏海润公司进行维护,或另行处理”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院依法驳回山东徽商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徽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