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726号之二 原告: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70YT55,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军埠口村工业三路与长虹街交叉口往东500米路南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6PWM38,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5402772D,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金港大道总部经济大楼32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北京九鼎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62830907Y,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嘉州水郡225号14层1-161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恒惠河(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1XKEA7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428-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临沂枫景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FBRB72,住所地沂水县许家湖镇河东村村北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九鼎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惠河(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临沂枫景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9元,减半收取计2190元,保全费158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