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726号 申请人: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70YT55,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军埠口村工业三路与长虹街交叉口往东500米路南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6PWM38,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申请人: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5402772D,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金港大道总部经济大楼32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申请人:北京九鼎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62830907Y,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嘉州水郡225号14层1-161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申请人:恒惠河(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1XKEA7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428-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申请人:临沂枫景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FBRB72,住所地沂水县许家湖镇河东村村北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申请人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九鼎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惠河(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临沂枫景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九鼎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惠河(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临沂枫景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九鼎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惠河(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临沂枫景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0元,由申请人潍坊拓展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