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3民初796号
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B座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欢口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2120元,申请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