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执保989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沛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7691号】中,申请人**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案外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沛县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案外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沛县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
二、查封案外人***名下位于沛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案外人**名下位于沛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沙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