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22民初9500号 原告:***,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欢口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锦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材料退场费1090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挂靠被告锦德公司承包沛县栖山镇中心幼儿园新建教学楼建设工程。2021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门窗订购合同,原告负责沛县栖山镇中心幼儿园新建教学楼工程窗户的生产安装。在原告完成工程造价218130元时,被告告知合同签订的窗户标准有错误。2021年9月4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工程材料退场协议,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已完成工程造价的50%费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退场费人民币109065元,并于签字生效后10日内付清。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迟迟不愿支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锦德公司辩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相对人是原告和被告***,与锦德公司无关,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主张的退场费并没有经过锦德公司确认,涉及承揽合同履行事宜,锦德公司并没有参与,对于该数额也不认可,因此请依法驳回对锦德公司诉请。 ***辩称,签协议是我们和原告签的,其是锦德公司授权负责的现场工地,安装窗子是通过监理介绍过来的,因害怕监理所以就同意给原告做了,监理说的按照图纸要求做,价格说好,协议打好在监理办公室签的字,其也没看,签好协议拿着88的料去沛县监测站检测合格了,图纸上要求也是88的,合同上写的是80的。做的时候说了是政府工程,政府拨款就给原告付款。原告用80的料监理不同意,原告就不干了,她退场要钱,同意给原告10万元,说政府拨款就把这笔钱给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1年7月1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门窗订购合同》一份,载明由乙方向甲方订购如下门窗系列产品,并按照下列产品条款签订本合同:1、产品名为海螺80的双层中空LOW-E含纱窗,蓝色,开启类型为推拉,综合价格为450元/平方,总面积900.765平方米。2、产品名称为断桥中空门,类型为55料,本色,**,综合价格为450元/平方,总面积161.87平方米。二者共计面积1063平方米,总金额为478350元。本合同税票为普通发票,本合同合计实收金额为492700元。本合同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照断桥、塑钢窗行业标准。交货地址及联系方式:沛县栖山镇中心幼儿园新建教学楼。交货时间:按主题工程进度待定。安装工期未约定。付款方式:窗户进场开始安装付总造价的50%人民币:246350.00元,安装完毕付该项目总造价全款27%人民币:133029.00元,验收合格付该项目总造价全款20%人民币:98540.00元,剩余该项目总造价全款3%质保金,人民币:14781.00元,验收合格后一年付清。其他约定事项:如未按付款方式支付耽误工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未按合同履行,乙方主张上述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购买诉责险费用、交通费等)均有甲方承担。窗户质量包过检,规格按门窗设计方案图纸。备注:(以上报价含税票、质检样品及送检费用),***在甲方签字(**)处签名并捺印,***在乙方签字(**)处签名并捺印。 二、2021年9月4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工程材料退场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栖山镇中心幼儿园新建教学楼工程。工程地点: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栖山镇中心幼儿园新建教学楼工地。工程内容:海螺80彩塑钢窗生产及安装。退场退款方式:乙方已支付已完成工程总造价人民币为218130.00元,经双方协商同意,各自承担已完成工程总造价的50%费用,人民币为109065.00元,因此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材料退场费109065.00元,经双方签字生效后10天内付清该款项。 三、2020年12月28日签订的委托授权书一份,内容为:委托授权书中声明**系锦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公司***为我的代理人,负责沛县栖山镇中心幼儿园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事宜。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委托授权书上加盖了锦德公司公章。 四、***于2021年10月8日向***开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窗户款,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无任何理由2021年10月20日前付清全款。如不按期还款,愿把名下车辆(苏C×××**)抵账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作为还款。余款按月2%计息。欠款人:***,身份证号码:,电话:17552208899,证明人:***。 五、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其代表锦德公司,也未提供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才看到委托书。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与被告锦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门窗订购合同》、《退场协议》,相对方均为***,并未有锦德公司的字样;另根据原告及***在庭审中的陈述,虽然事后原告看到了授权委托书,但在合同订立前系***与原告商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其系锦德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也未向原告出示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地点在监理办公室,即***的行为不能使原告相信其代表锦德公司;虽然***陈述合同签订后,告知了锦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与锦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也是在本案诉讼之后,故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的主体应为被告***,而不是锦德公司,原告要求被告锦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应给付材料款的数额问题。双方在签订《工程材料退场协议》时,确认了支付数额即为109065元;但在2021年10月8日,***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数额为100000元,虽然原告称出具该欠条时***承诺,在约定的期限付清全款,若不能付清,按退场协议的数额支付,但***不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证据,后出具的欠条应为双方对付款数额的变更,故被告***应给付原告材料款100000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1元,减半收取1241元,保全费1065元,合计2306元,由原告***负担91元,被告***负担22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法律文书执行提示 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 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