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5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13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21)苏0322民初9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现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10906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06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