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397号 申请人:***,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9500号】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61373218182021000001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