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397号
申请人:***,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9500号】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61373218182021000001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0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